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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再调整住房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再调整住房的实施意见
(哈房改办字[1998]45号)


  为贯彻落实哈政办发[1997]9号文件关于“职工购买住房后,再调整住房时,可按届时的价格和政策,再次购买新调整的住房”的规定,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只允许按房改售房届时成本价和优惠政策换购一次单位新调整的住房。

  二、单位给已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再调整住房,必须以正式文件报市房改办审批,并提交个人自原交回愿购房,调整新住房申请书和调整职工住房明细名单。

  调整职工住房明细名单包括:调整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原购住房地址、原房产权单位、原房建筑面积、原房执行价格、原房实际售价金额、个人产权比例、新房地址、产权单位、建筑面积、新房执行价格、房屋售价金额。

  三、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职工调整住房,均应按房改售房届时价格政策向职工出售新房,原产权单位按购房人原购房价格收回所购房屋,并由购房单位交纳1.5%的交易手续费。

  职工调换新房交出的原购房,由调房单位出售给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

  四、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职工调整的新住房,按房改售房价格政策出售,须持市房改办批件和单位调整职工住房明细名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评估、交易过户和房屋所有权证手续。

  五、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职工调整的新住房,在办理房屋评估、交易过户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按规定交纳交易手续费工本费。工本费按新房所售款额1.5%交纳,其中单位负担1%,个人负担0.5%。

  六、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职工调整住房,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按本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七、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执行。

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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