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加快销售积压商品住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1997]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现将市开发办制定的《哈尔滨市加快销售积压商品住房工和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哈尔滨市加快销售积压商品住房工作方案
为加快解决我市积压商品住房问题,加速盘活建设资金,改善经济运行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快速稳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加快处置积压商品住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提出的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加快销售积压商品住房为重点,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国家确定的各种财政、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积压商品住房销售力度,力争使我市积压商品住房
数量于2000年前有较大幅度下降,于2001年前基本全部消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行政府统一组织,统筹安排,政策扶持,限价销售和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各项政策,协调配套,形成合力以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搞好降价售房管理,确保积压商品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实施。
三、有关政策
凡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自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均享受以下政策:
(一) 凡按要求在此期限内销售的积压商品住房,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免征的税、费部分,开发企业相应降低市场价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
(二) 对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房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应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三) 城区内二环路以外的积积压商品住房可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降价销售,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管理费外,其它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尚未缴纳有关税 费的不予征收,已缴纳和部分缴纳税费的,可冲抵新开综合开发项目应交纳的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