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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十五)关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村办、乡办企业用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乡镇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投资或农民投资兴办的乡镇企事业单位、村办企业、农村村民住宅、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即《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而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不受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限制,但宅基地原则上不得转让。另外,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进行抵押,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仅限于建筑物所占用的集体土地。

  五、物业管理纠纷中有关问题

  (十六)关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既可以成为物业合同的主体,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对诉讼与否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因客观原因无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直接提起诉讼;业主以业主公约或其他方式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不须再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

  (十七)关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问题

  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建设单位(即住宅出售企业)和物业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对继受该物业的业主具有约束力。买卖该物业的业主在购房时,有义务审查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并决定是否接受,因此,在购房后一般不得以物业合同非本人或业主委员会签定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除外。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前期的物业管理合同提出调整意见,并与物业公司协商,重新签定物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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