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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相邻建筑物是否构成挡光、通风侵权,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以往多采用大寒日日照时间是否满足2小时或目测楼间距的办法来衡量是否构成侵权。这种方法在审判实践中很难适用。如果要求法官必须实地测量或者等到大寒日时实地勘察日照时间来确定是否构成相邻通风、挡光侵权,显然不合常理,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规定。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除少部分违章建筑以正常人的判断能力,直观即可确定明显构成侵权外,一般应以专业机构提供的科学鉴定结论,作为确定是否侵权的依据,根据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另外,后建成的建筑物应无权主张原已存在的建筑物挡光,因其在建筑时应预见可造成挡光的后果,属于自愿承受。

  (八)关于合法建筑(有规划许可的建筑)通风、挡光纠纷的处理问题

  合法建筑挡光亦应构成侵权。有规划许可的建筑只是能证明其建筑本身是合法建筑,但不能据此证明该建筑不对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影响。是否挡光,应当依据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如果原告选择以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被告,以相邻通风采光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九)关于相邻采光、通风纠纷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三种。这三种承担责任方式当事人均有权主张,人民法院也均有权判决适用。实践中应结合当事人举证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法院在处理挡光纠纷中,对于原告要求将建筑物拆除,恢复原状的,根据“成物不可毁”的原则必须谨慎适用。对于私自搭建且价值不大的违章建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对于超越建筑规划许可审批的建设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价值较大的违章建筑,如果法院判决强行拆除,可能会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类违章建筑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或拆除或处罚后责令相关人员补办规划手续,更有利于解决矛盾,但被侵权人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和补偿。对于合法建筑构成侵权的,法院不宜径行判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应适用补偿法则,即赔偿损失。这样可以避免为了保护相对较小的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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