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违约,其请求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属于施工方违约行为,施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则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应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是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而是根据《
合同法》第
111条的规定承担修理、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三、房屋买卖纠纷中的有关问题
9、农用地未经征地建设商品房后出卖行为的处理问题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征用(转用)审批手续。 在未经征用的农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属于依法应予拆除或没收之物,买卖此类商品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这类房屋出卖人不享所有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或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1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及解除问题
(1)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但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2)不具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的,一般应认定预售合同无效。开发商除返还购房款外,还应偿付同期的银行利息损失。但预售方在起诉前已经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具备了上述预售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预售行为,买受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首先应看是否有符合《
合同法》中解除条件,如果符合,则应当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有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则按照具体情况来具体处理。1、出售方因在预售商品房时商品房价格较低,而后因房屋涨价而反悔,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2、买受方以房屋降价为由,要求按照现价给付房款的,双方未达成协议,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除外。3、买受方因地点、房屋朝向、楼层等问题反悔的,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买受方要求解除预售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