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

  5、单位内部分房过程中发生权属纠纷的受理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审查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房产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能机械地适用这一司法解释,应审查纠纷双方是否属于平等主体,如果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例如,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以及单位分配的住房房改后,职工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因其他职工占房引起的纠纷等等,均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属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有关问题

  6、未经招投标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及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否则合同无效。不属于上述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合同,因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7、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问题

  为了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里大部分购房款原则上应超过全部购房款的50%。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