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采购管理办法
(沈中法[2004]15号 经2004年7月5日第23次党组扩大会讨论通过)
为规范我院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沈阳市关于政府采购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采购的原则
1、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2、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3、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资金的原则;
二、统一采购的范围
1、货物类(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采购限额为单项 1万元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2、工程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采购限额为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3、服务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采购限额为预算金额 1万元以上。
上述物品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等形式进行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由计财装备处负责采购。
三、统一采购的程序和方法
1、申请采购部门填写采购项目申请表,由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科科长审核,审核后报计财装备处处长审批,价格在一万元以上的须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审批后报装备科统一采购,对所需物品尽量做到按种类填写并注明采购理由。需更新设备的,原设备送交实物管理部门(办公室),由实物管理部门统一保管;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报废的,待财政局统一办理报废手续。各申请采购的部门领导要认真把关,避免重复购买,防止浪费。
2、计财装备处根据申请项目表所填写的物品按预算金额和标准进行采购,采购时采购人员不少于两人,选购物品必须做到货比三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把价格关。
3、采购人员要及时将采购的物品入库,交与仓库保管员验收后,由申请采购部门到仓库保管员处领取,确保物品的数量、质量与申请采购的物品相符,由申请采购部门验收后,在验收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