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当前出售现住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当前出售现住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1999]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今年8月份以来,我市连续出台和调整了出售现住公有住房的政策,从而进一步推进了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了现住公有住房出售。但是,在推进此项工作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国有房产和一些单位自管房产,因产籍资料不全或无产籍资料而未进行产权确认,致使住户无法购房。目前,我市正开展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解决购房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既是体现“一心一间为人民办实事”的必然要求,也是“三讲”教育边整边改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我市现住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管局的《关于对当前出售现住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住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对当前出售现住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凡属因房屋产籍资料不全(包括缺少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用地手续、质检验收手续以及尚未还建直管公产、转让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况)而影响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于11月4日至11月24日,携带现有的基建审批手续或房屋买卖、转让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住户明细表,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211、209房间,联系电话:4697264 4697276)进行申报登记,逾期不申报的按产权不表房屋处理。

  二、由市房管局牵头,有市建委、土地局、规划局、建工局、计委、开发办参加,成立市出售公有住房产权确认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按照各部门的职能,根据现有材料和现场调查情况,联合对申报的房屋产权进行认定,并在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市房管局根据联合办的意见,出具房屋产权认定明细表,并按房改售房政策规定和办理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程序进行售房。

  三、对产权不清(包括无产籍资料、有产权纠纷和无主房产)的房产,经联合办调查认定并公告后,由市房管局所属的各区售房办根据联合办认定意见,为住户办理购房手续。住户可持住房迁入证明或承租证直接申请购房。其售房款单独立帐,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