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要旨是对案件的特点和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指导意义等内容的简要概括;
(三)案情部分要准确、精练、层次清晰地概括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诉讼请求和法院查明的事实等内容;
(四)审判部分要准确、全面、层次清晰地概括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应忠实于裁判文书的原貌;
(五)评析部分要围绕案例的核心问题,结合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和社会生活实际进行分析评价,并阐释案例的指导价值;
(六)案号为指导性案例终审裁判的案号;
(七)案例编写人为指导性案例的撰写人;
(八)案例评析人为指导性案例评析部分的撰写人。
六、指导性案例应用中的识别、利用和清理问题
(一)指导性案例应用中的识别问题。法官在应用指导性案例时应当注意掌握“识别技术”,即在遵循“相同案件同种判决”这一原则的时候,应当注意理解指导性案例的实质和法律意义,注意识别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之间的差别,尤其是在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等方面上的差异,从而做出正确判断。不能盲目照抄照搬指导性案例,进行概括性适用。
(二)指导性案例仅供两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参考,不得作为判决依据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指导性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其指导性来源于案例正确适用法律具有的说服力,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不能直接援引。
(三)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和法律的变更,尤其是一些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要对已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不断进行清理。新的法律、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由市法院研究室提出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废止。
七、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保障、激励措施
为了使案例指导工作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市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报送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相关的调研成果。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应当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人民检察院通报,并运用《法官说法》栏目做好法律宣传,并通过建立一定的保障和激励机制,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一)实行指导性案例通报考评制度。市法院将定期通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各部门的报送情况,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审判质量和法官业绩考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