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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意见


  4、其他典型、复杂和疑难案件。

  (三)社会效果突出,在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裁判结果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稳定等方面效果突出,对法官具有指导意义,并对社会起到教育、引导或警示作用的案件。

  (四)裁判结果正确,能够充分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的案件。

  (五)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方面,能够清楚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准确地归纳争议的焦点,正确地阐释法律法规的内涵的案件。

  四、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发布

  (一)收集审判实务对指导性案例需求。各审判庭结合本部门审判实务所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研究室报送近期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典型、复杂和疑难案件情况。由研究室分类汇总后,确定案例指导的重点,交各位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审判部门备存,以便在讨论或研究案件时,能够针对需求确认或推荐哪些案件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

  (二)指导性案例的推荐:

  1、本院各业务庭认为本庭所审理的案件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向审判委员会推荐;

  2、各位主管副院长、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认为所分管的案件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向审判委员会推荐;

  3、研究室在工作中发现有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向审判委员会推荐;对于最高法院、省法院公布的已经生效的案例,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实务需要,应推荐为指导性案例的,由研究室撰写推荐理由和评析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指导性案例的确定。市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确认指导性案例。

  (四)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审判委员会确认为指导性案例的,由案件承办人或所在审判庭按照本意见规定的体例编写后,交研究室编辑整理,通过本院《法官论坛指导性案例专刊》和《沈阳法院网》发布。《法官论坛指导性案例专刊》每季度发布一次。

  五、指导性案例的编写体例

  指导性案例的写作格式应参照人民法院报的指导性案例的体例,包括标题(主标题和副标题)、裁判要旨、案情、审判、评析、案号、案例编写人、案例评析人八个部分。各部分应按下列要求制作:

  (一)主标题是对指导性案例核心内容的提炼,副标题为案件当事人和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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