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必须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国情,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同时,要从我市法院的客观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扎实推进。一是要坚持合法性的原则,即指导性案例必须符合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既要保证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裁定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又要保证指导性案例的审判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加强案例指导,必须深刻理解法律本身蕴含的精神,正确执行法律,而不能违背我国的司法制度,盲目创设法律规则,做出与现有法律精神相悖的判例。二是要坚持合理性的原则,即指导性案例要合乎公平正义的要求,合乎法理和衡平原则。指导性案例应是社会认知程度高,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案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公共政策必要的、善意的尊重,使裁决更能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稳定的需要。尤其是对于群体性纠纷,指导性案例更应体现其社会功效;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公众的认同和接受程度,务求使指导性案例经得起社会实践的检验和考量,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要坚持实效性原则。要紧紧围绕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保证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及时、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循序渐进,确保指导性案例的质量,避免盲目轻率、不注重效果的形式主义,力争使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指导性案例的范围、标准
指导性案例主要从我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中产生。对于最高法院、省法院公布的已经生效的案例,也可以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实务需要,有选择地推荐为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裁判(包括执行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应当属于下列类型之一:
1、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件。在刑事、民商、行政等各审判领域中具有典型意义,能对同类案件的审判起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案件。
2、适用法律有难度的案件。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需运用法理精神和先进的司法理念,作出裁判的案件。
3、新类型案件。反映新的法律事实、适用新的法律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