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意见
(经2007年3月18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3年以来,我院从实际出发,尝试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了裁判水平的提高,收到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权威,更好地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指导审判工作等方面的作用,使案例指导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在总结前期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注意选择已经生效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法官在审理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时,在适用法律和裁量幅度上可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判决,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从而统一裁判标准,尽最大可能地规范了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对于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权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包括了“同案同判”,表现在同一法院或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对同类案件的裁判中适用法律的标准必须统一。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不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具体规定,出现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甚至出现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由此引发社会非议。案例指导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客观需要下应运而生的,它所要求的“同种情况同种对待”是司法公正的原则体现。具体明确、易于把握的指导性案例,克服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比较抽象和原则的不足,有利于法官借鉴参考,做出公正判决。
第二,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然选择。通过指导性案例的示范作用,很多同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参照判决,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尤其是避免上下级法院之间因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而引起的重复的改判和发回重审,从而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第三,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是实现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指导性案例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避免司法权的滥用,有效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也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审判活动。定期公布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可以给公众提供一种司法预期,当事人以指导性案例为参照,可预知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有利于息诉服判,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