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办公室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业务和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民事审判第三庭、技术处、监察室等部门人员共7人组成。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8份,材料中所涉及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民事审判第三庭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评定标准,公平、公正地审核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各位评委所评分数的平均数为申请人的得分 。
(四)首批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名额暂定为16-17家,其中律师事务所10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破产清算事务所1-2家 。(具体名额根据申报情况最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