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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有关要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决定于2007年10月开始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现就沈阳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统一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根据我市实际,本次仅编制沈阳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凡沈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沈阳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沈阳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申报机构管理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在10人以上(含本数);

  (二)申报机构的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含本数);

  (三)2004年-2006年年均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

  (四)参加执业保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机构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机构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机构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机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并已得到初步认定的;

  (五)机构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机构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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