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通知
(哈政发[199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房建设的通知》和《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对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1999年4月1日起,将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现行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0元调整到1.44元平均提高幅度为20%,不发补贴。四、五级房不列入此次调租范围,仍执行原租金标准。
此次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后,享受超支租金减免补政策的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由民政部门救济的伤残军人、烈属社会救济户以及人均每月生活费在100元以下的退休职工家庭,继续按哈政办发[1998]3号文件规定的减免补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