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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经农民工或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
  12、在审理过程中,农民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13、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参照省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4、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15、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参照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审理涉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
  16、审理建筑工程承包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的案件,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建筑承包企业在所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17、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农民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并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8、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应当加大调解力度,耐心做好当事人工作,力促达成和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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