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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12月18日第64次会议通过)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农民外出务工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乡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新方法,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具体举措。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审理好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重要意义,坚持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精心审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促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安徽的奋力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现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及时移送审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有关“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方便广大农民工诉讼。
  2、在立案过程中,针对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等情况,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农民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准许缓交的,诉讼费从裁判执行完毕时的执行款中直接扣除。严禁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以外收取费用。
  4、农民工追讨工资、追索劳动报酬、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或为维护土地承包权益及其他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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