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多方讨论和征求意见后,修定完成。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工作的管理,明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颁布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设立依据
根据
《办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须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条件(见附件)
(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条件(见附件)
三、审批程序
1、申请
事务所发起人将申请设立材料报业务管理岗。
2、受理
业务管理岗对申请设立材料初审。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发回补正。
3、复核
业务负责人岗对申请设立材料进行复核。
4、审核
中心主任对设立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加盖中心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