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多方讨论和征求意见后,修定完成。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工作的管理,明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设立依据

  根据《办法》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须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条件(见附件)

  (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条件(见附件)

  三、审批程序

  1、申请

  事务所发起人将申请设立材料报业务管理岗。

  2、受理

  业务管理岗对申请设立材料初审。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发回补正。

  3、复核

  业务负责人岗对申请设立材料进行复核。

  4、审核

  中心主任对设立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加盖中心印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