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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申请和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申请和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环通[2006]64号)


各市、州、地环保局:

  为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申请和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2、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即危险废物交换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省环保局固废管理中心。

  3、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省固废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根据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技术和工艺复杂程度,随机挑选3~5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现场核查,提出专家组建议。

  省固废管理中心根据专家建议,按公正、公平的原则向省环保局提交申请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意见。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及文本

  1、省环保局负责审批颁发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年焚烧1万吨以下危险废物的;

  (2)除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外,收集、贮存、处置(包括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

  2、对符合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单位,省环保局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正本、副本样本及编号说明请到省环保局网站查询)。

  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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