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多方讨论和征求意见后,修定完成。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管理规程(试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管理规程
(试行)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颁布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规程。
一、备案范围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材料
(一) 非执业备案
1、填制《注册税务师备案登记表》;
2、《资格证书》;
3、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照二张;
4、身份证;
5、最高学历毕业证书。
(二)执业备案
1、填制《注册税务师备案登记表》;
2、《资格证书》;
3、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本所从业满二年的证明;
4、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照三张;
5、身份证;
6、最高学历毕业证书;
7、《中国注册税务师刻制印章申请表》
三、备案程序
1、上报
申请备案人员将备案材料交业务管理岗。
2、初审
业务管理岗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在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不满二年的给予非执业备案;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