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环保“三同时”各项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意见,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分别上报省、市、县级环保局和环境监察机构。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地)环保局对属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制定相应检查方案。检查方案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省环保局开发处和省环境监察总队。
(四)全省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报批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发现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按规定报批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在建项目,环境监察部门要检查建设单位在建设中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凡发现未依法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通知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及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市(州、地)环保局及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巡查,并按环境监察的有关规定将检查情况报省局开发处和省环境监察总队。
省局开发处和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各地环保部门环保“三同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抽查。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向具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延时验收,并说明理由,对不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将依法处理。
(六)检查工作从2007年4月中旬开始,10月底完成。各地环境监察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进度动态台帐,把每次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项目审批部门。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现场笔录和建立项目检查档案,认真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附件二)(含word电子文档),于2007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局和省环境监察总队。望各有关单位予以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电话: 0851-5571099(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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