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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在取得减免税收入的当年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的当年度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按季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在主管国税机关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减免税批复以后,应当及时为企业办理已征税款的退库手续。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和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成本费用,计算所得税减免的额度。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十条 新办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期,除另有规定外,自纳税人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二条 减免税管理
  一、执行减免税申报制度。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享受征前减免税政策优惠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享受退库减免政策优惠的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严格减免税审批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征前减免税申报或退库减免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错用减免范围,错用减免税率、减免幅度的情况发生。
  市局对减免税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三、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并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减免税情况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逐户的认真审核。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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