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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7〕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增强税收行政管理透明度,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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