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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

  (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

  (五)挂牌督办企业;

  (六)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淘汰、关闭的企业;

  (七)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

  (八)拒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

  (九)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防范可能的信贷风险。

  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和管理。并将环境信息使用情况和授信情况反馈环保部门。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及时调整信贷管理,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信贷风险;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提供企业环境信息的方式

  (一)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由省、市(州、地)环保部门通过“12369环保热线”网站的“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企业违法信息明细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定期从该网站采集新录入和更新的信息,供金融机构查询。

  (二)其他环境信息、环境信息使用情况和授信情况每月由省、市(州、地)环保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以及贵州银监局及各派出机构相互通报。

  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异议的申请和处理。

  企业对金融机构使用的环境违法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到报送信息的环保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环保部门应根据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作出处理,对数据错误或更新不及时的,应在5日内予以纠正,其中因填报错误或环境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需删除的,应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向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提供环境信息工作情况的检查指导。

  人民银行要加强监测分析和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环保、减排领域的信贷支持,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做好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有关工作,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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