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点”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的“三、关于项目界定及清算时点的问题 《办法》中涉及的房产开发项目,是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一个立项为一个项目。同一立项分期开发的房产开发项目,在最后一期开发的建筑物竣工结算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备案表》的次季清算应交土地增值税。”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2006]39号 2006年2月27日)
局属各单位:
我局制发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 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机构的问题
《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纳税人机构”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具有法人资格、领有法人营业执照、在广州市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固定企业业户(以下简称“企业”),在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和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开发经营房地产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由其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另一类是非广州市固定业户在广州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只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但没有设立机构的(以下简称“机构”),在广州市开发经营房地产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由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没有设立机构的,所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由其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关于综合楼预征比例的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的“综合楼”是指立项为综合(或商住)楼,转让房产不能按照房产用途划分收入的,按0.7%的预征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能够按照房产用途划分转让收入的,普通标准住宅的转让收入按0.5%的预征比例,非普通标准住宅、非综合楼以外的其它房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收入按1%的预征比例分别预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