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的界定:
1.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外的民用住宅;
2.综合楼,是指同一幢建筑物具有居住、商业或办公多种用途;
3.其它房产项目,是指除普通标准住宅和综合楼以外的其它项目;
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取得物价部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批复的项目。
第十三条 预征的计税公式:
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出售商品房所取得的收入×预征比例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结算
第十四条 清算
(一)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以下简称“按实清算条件”),扣除项目才能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扣除:(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并以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按开发项目准确核算扣除项目实际发生数并能提供扣除项目成本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凭据。
其中条件(1)是以取得销售开发项目房产第一笔收入的当天为认定时点;对同一房产开发项目跨年度销售并在跨年度后改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仍以销售该开发项目房产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当天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是否符合按实结算的认定条件。
(二)纳税人在房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的季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申请。对已经取得的出售商品房收入按扣除项目成本实际发生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作纳税申报,应交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清算的结果多退少补。
(三)以纳税人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备案时间为竣工结算时间。
(四)不符合按实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在房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后取得出售商品房的收入,可继续按照适用的预征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对不符合按实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在2004年底前已竣工结算尚未清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所属时期适用的预征比例核实清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2003年4月底前出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未按原预征率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按原预征率1%清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2003年5月1日后出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未交纳土地增值税的,应按本办法的第十一条中设定的预征比例清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