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
应纳税额=增值额× 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未超过200%
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
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上述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九条 免税规定及管理
纳税人出售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总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总和20%的,就全部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章 项目登记
第十条 纳税人出售商品房取得收入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房产开发建筑合同;
2.土地受让合同;
3.建设项目立项报告;
4.出售普通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表》。
第四章 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征收方法
纳税人在房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前出售商品房(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所取得的收入,按预征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房产开发项目全部转让完毕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预征比例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分为三档:普通标准住宅(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征比例为0.5%;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除普通标准住宅和综合楼以外的其它房产开发项目,预征比例为1%。
纳税人在财务账册上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产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