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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如开发小区内的居委会、派出所、幼儿园、学校、公共厕所等设施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包括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计入售房价款中代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的各项代收款项。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公式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3)房地产开发费用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公式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出售商品房时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注: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的,不得再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计算扣除。公式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第七条 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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