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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十二条”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第一款”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二条 预征比例 项目的界定:1.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外的民用住宅;2.综合楼,是指同一幢建筑物具有居住、商业或办公多种用途; 第十四条 清算(一)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以下简称”按实清算条件“),扣除项目才能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扣除:(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并以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按开发项目准确核算扣除项目实际发生数并能提供扣除”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10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30日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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