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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滨水小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租金标准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滨水小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租金标准问题的批复
(厦府〔2008〕413号)
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报请批转集美滨水小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租金标准的请示》(厦国土房〔2008〕474号)文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们报送的集美滨水小区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
市场租金标准为9.6元/平方米·月。其中,个人自付10%、20%、30%部分分别为0.96元/平方米·月、1.92元/平方米·月、2.88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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