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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
(1989年8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司)发(1989)14号《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市几类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8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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