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五条第六项第2目所规定的专利行政案件的受理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办法》所规定的幅度以内酌情收取。
(四)第五条第六项第3目中的“争议金额”包括罚款的数额和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数额,两项数额应当相加。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收8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不足80元的,按80元收取,两者不得相加。
(五)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案件,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三费”案件;赡养、抚养、抚育纠纷案件;变更收养关系案件;追索抚恤金案件,按非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七)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八)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标准与一审相同。
(九)第六条“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是指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况,即诉讼客体的合并。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其诉讼请求由其预交受理费。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一审人民法院的承办人应报庭长审核,并在卷中注明。
(四)中止执行的案件,预交的申请执行费不予退还。中止执行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时,不再预交申请执行费。
(五)终结执行的案件,预交的申请执行费不予退还。
四、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是指退回重复计收的一份上诉案件受理费后,由双方分担另一份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三)行政案件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撤诉人负担。
五、其它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在判决、裁定主文和调解协议之后另起一段写明,其内容应分别写明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的数额以及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至于个体的每笔费用及负担可在详细清单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