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善统计制度方法。通过改革,建立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多种调查方法全面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重点要完善农村抽样调查,大力推进规模以下工业、非公经济、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服务业和物价的抽样调查工作,加强能源统计,做好人口、劳动力、环保、生态、社会保障和社情民意调查统计,逐步推进抽样调查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应用,增强抗干扰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正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规模、结构、比例、速度和效益情况。各级统计部门要牵头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现代统计调查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统计指标体系,使统计信息更好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优质服务。
五、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部门,也是统计数据审核发布的主管部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备案。政府对部门和行业考核使用的统计数据一律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各部门及新闻媒体需公布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依法公布。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应由地方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
(十二)建立统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论证和对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的分析研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统计工作负全责,要确定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本部门统计工作并为其解决相应的工作条件。统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避免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职能部门重复统计,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三)各部门和行业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提供本系统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会计和业务等方面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依法查处。
(十四)要切实加强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应在各级统计部门、基层统计单位、规模以上企业中建立起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制度,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规范操作、科学统计,保证统计数据的源头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