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年3月5日 穗地税发[2008]2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业务流程,抓紧抓好工作中各个环节,向纳税人做好各项业务辅导及宣传工作,切实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努力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附件: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附送备案资料的情况表》(略)
2.主要备案台账和备案表格的格式(略)
3.补充资料通知书(略)
4.税务调整处理意见书(略)
5.应办理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户申报销号及备案事项跟踪一览表(略)
6.核定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主营业务情况申报表(略)
7. 年度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略)
8.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相关的统计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41号)以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9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及时间
凡属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实行查账征收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7年度无论盈利、亏损或属于减免税期,均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或《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报表和资料,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除《 办法 》第十条规定情形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对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行使征收管理职能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分局、税务所,下同)。
二、与往年相比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变化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汇算清缴事前审批的非行政许可事项改为汇算清缴申报同时报送的备案事项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从2007年10月9日起,停止受理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的申请。取消该核准项目后,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凡符合条件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必须按以下第(二)2的要求,在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备案资料和备案台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