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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主管税务机关本着严格控制和兼顾效率的原则,可自行设定内部部门审核核定征收的权限。
  (五)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月至3月底。纳税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得采用事前核定方式。
  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后,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办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五章 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的衔接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第九条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也可以按上年应纳税额的1/12或1/4,书面通知纳税人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一)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本年度改为查帐征收的;
  (二)以往年度实行查帐征收,但申报所得税偏低,被税务机关评税(纳税评估)予以补税,其补税额超过原来申报(含代理申报)数额5%以上并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三)以前5年内经地方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补所得税,其查补数额超过原来自报数额5%以上并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四)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前5年所得税申报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按本办法预缴税款三个年度后,纳税人申报准确率有较大改善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知纳税人按报表数申报、预缴。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核定征收的年度有预收款,且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改为查帐征收的年度结转收入时,应该按照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该部分的营业利润,并作纳税调整处理。
  第十五条 采用事前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必须参加汇算清缴,并视以下具体情况处理:
  (一)委托税务中介代理汇算清缴的,如无特殊情况,税务机关一般认可汇算清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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