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式中的应纳税收入额是指
《条例》第
五条、《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收入。
纳税人能准确核算的以下收入,包括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不需要补征差额税款的投资收益、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等不并入应纳税收入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额,按同期计征营业税的各项规定确认。
营业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适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点以及今后营业税有关规定,计税依据可以扣除一定项目金额的,其项目的应纳税收入额以计征营业税的收入额确定。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或简易征收率另文下发。
(三)外地施工企业来穗承接本市工程,未提供原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仍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穗地税发〔2003〕8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3.3%简易征收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核定征收的程序
第十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1、2小点情形的,纳税人可提出申请,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同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确认纳税人应当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填写鉴定表。
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在税务稽(检)查报告中说明理由,不需要填写鉴定表。税务稽(检)查报告的审核,按相关的流程和权限实施。
(三)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为“能”或“是”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有其中一项为“不能”或“否”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为“否”或者2、3项均为“不能”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为“能”而另一项为“不能”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