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297号 2005年11月29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二章 核定征收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
第三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的行为与税款所属期的时间先后关系分为事前核定、事中核定和事后核定;按核定的具体方法分为定额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