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考核标准的通知
(青卫医〔2004〕1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自觉性,减少和杜绝执业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考核标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应实事求是,严格考核,注重实效,要与年终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登记,以便在日常监督和年终考核时有据可查;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医患沟通,避免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四、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医疗质量控制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督查结果,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青海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考核标准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青海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100)
| 考核办法
| 扣分标准
|
1
|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 10
|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 超范围执业,扣5分;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扣5分。
|
2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加强对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进行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
| 10
| 查阅资料、随机抽查、现场考核。
| 无计划扣3分;未组织学习扣3分;未组织考核扣4分。
|
3
| 医院有健全的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组织,并按医疗质量控制方案定期开展医疗质量监督、检查、评价及其上报工作。
| 10
| 查阅资料、记录,现场考察。
| 组织不健全扣2分;没有制定方案扣2分;没有开展相关工作扣5分。
|
4
| 严格执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按时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年内无医疗事故发生。
| 10
| 查阅资料、病历。
| 未报告扣2分;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扣5分。
|
5
| 医疗广告发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通知》(青卫医[2003]94号)的规定和要求。
| 10
| 查阅资料,查验新闻媒体广告内容。
| 未经审核备案每一宗扣2分;超范围或虚假广告每一宗扣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