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准入标准的通知
(青卫医〔2004〕40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的准入管理,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医疗机构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准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青海省医疗机构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准入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的准入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加医疗服务的有效性及安全性,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青海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目的
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制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二、依据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第
二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第
三十二条和第
三十三条及《青海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时应有与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诊疗科目变更登记。
三、条件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