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统一制作标准,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监督检查。一是通过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定期对“青年文明号”进行组织检查;二是以“青年文明号”活动监察委员会为主体,进行随机检查、监督;三是通过设立意见簿、意见箱、监督电话等形式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青年文明号”的考核实行戒勉制度。
采取红黄戒勉通知书管理办法,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下达黄色戒勉通知书,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下达红色戒勉通知书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是永久性荣誉称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已获“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每年末对照标准自查,写出报告,报相应级别的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合格后,保留其荣誉称号,达不到标准的由授牌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
第二十五条 凡“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领导班子成员中无38岁以下负责人,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牌匾,由授牌单位为集体颁发纪念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六章 “青年文明号”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对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组织领导。各行业、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意义,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全市成立由团市委、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的全市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团市委工农青年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基层单位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管理机构,由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团组织和有关业务科室具体组织“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