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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申报“青年文明号”的单位,要按照申报的级别,对照标准,向所在区县(局公司)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写出申请,并附创建报告,详细汇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第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第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控制其增长比例。
  第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年终开始,于次年四月底前结束,每次评定数额由市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确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按年度授予。团市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评选出的市级“青年文明号”和复核合格的“青年文明号”每年公布一次,并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表彰大会,对市级“青年文明号”授牌,“青年岗位能手”颁发荣誉证书。省级、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表彰由上级相应机关负责。
  第十七条 对评选出的“青年文明号”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凡被新命名的市级、省级、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该集体3000、4000、5000元,奖励集体负责人500、800、1000元。连续三年保持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团市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纪念性奖杯。
  青年岗位能手享受以下待遇:⑴在单位工资总额允许范围内向上浮动一级效益工资;⑵作为本单位党员和选拔人才的重点培养对象;⑶在工资资金分配、上学深造、住房分配等方面在与本单位职工同等条件时优先考虑;⑷优先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等级时优先考虑。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采取条块结合,以块管理为主的办法。创建“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区县(局公司)团组织管理为主。
  第十九条 建立“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年文明号”申报、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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