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龄不超过38 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认真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岗位青年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八条 “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七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5、务求实效,狠抓落实。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务求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分为国家、省、市、区县(局公司)四个级别,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中的先进集体为“青年文明号”,个体为“青年岗位能手”,特别优秀的“青年文明号”可参加“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的评选。
第十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才有资格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
第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程序是:单位自查、基层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上报相应级别的评审机构评定。其中区县(局公司)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由区县(局公司)团委牵头、行业配合,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由团市委牵头、市有关行业配合,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推荐工作由团市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创建表现,在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中择优选拔,经市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审核同意后向上一级评审机构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