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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8年5月17日)废止

淄博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奋发有为、建功成才,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培养和造就跨世纪一代青年,淄博市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在总结《淄博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暂行)》的基础上,依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修定颁布《淄博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全市各行各业中普遍开展。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六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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