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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州(地)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二、科室建设

  州(地)级综合医院专业科室应根据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的特点合理设置,有二级学科专业科室,不具备条件的医院应设有二级学科专业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必须设置以下专业科室:

  临床科室应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科(单设)、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可设在外科,有专科医生)、急诊科、麻醉科。

  医技科室应设放射科、检验科、药剂科、功能检查科(含心功能、一般肺功能、超声检查、内镜检查)。

  三、人力资源建设

  州(地)级综合医院人力资源配置必须合理。

  (一)州(地)级综合医院应根据本区域服务人口,设置床位数150~200张以上,其中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东部地区(海东地区)本科学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大专学历不少于55%;环湖地区(海南、海北、海西州)本科应在35%以上,大专应在50%以上;青南地区(黄南、果洛、玉树州)本科应在30%以上,大专应在45%以上,并且每年至少有20%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在职学历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医院应有8名以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环湖地区应在5名以上,青南地区不少于3名);各专业科室至少有2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重点科室应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州(地)级综合医院每年派出到省级(含省外)医院进修的人员,应占本院专业技术人员的15~20%,每次进修时间不少于半年。

  四、医疗设备

  (一)基本设备见附表。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技术水平与能力建设

  州(地)级综合医院的专业科室技术水平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具体项目见附表)。

  州(地)级综合医院临床专业科室东部地区必须达到各专业所列项目的80%,环湖地区达到70%,青南地区达到65%。

  州(地)级综合医院医技科室东部地区必须达到各专业所列项目的85%,环湖地区达到75%,青南地区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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