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州(地)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青卫医〔2004〕41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州(地)级综合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城镇及农村牧区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州(地)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标准认真组织建设,切实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
一、各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州(地)级综合医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州(地)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建设中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力争在今年年底前使州(地)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达到标准,使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有一个质的突破。
二、各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州(地)级综合医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完善医院的功能与任务,逐步提高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近期内要对各州(地)级综合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我厅医政处,我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样调查。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青海省州(地)级综合医院
医疗服务水平与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卫生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州(地)级综合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城镇农村牧区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改革,加强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标准。
一、功能与任务
州(地)级综合医院作为城镇卫生和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城镇医疗、急救、康复、保健的服务中心,又是县、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业务指导、教学和培训中心。承担本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疾病的诊治及转诊任务,抢救急、危、重症病人;承担当地医疗急救工作;开展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开展巡回医疗,对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