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末位淘汰制。各行业每年度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包括新申报和重新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单位)要按综合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淘汰。
第三十条 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定期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特约监察员进行随机检查、监督。特约监察员发现问题应填写反馈表并及时反馈到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自动失去省级“青年文明号”资格,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颁发纪念证书。
第三十二条 年度申报后未被继续认定的,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即被撤消;日常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第五条第(二)到第(七)项条件的,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凡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撤销荣誉称号: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四条 撤消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市级团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向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予以公布,由市级团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回牌匾并上交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级别“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