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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原则进行。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须由市级团委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从市级“青年文明号”中推荐,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应处于本地区或全省同行业前列,或者在某方面有重大贡献。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按团中央的文件要求办理,原则上从省级“青年文明号”中选拔推荐。

  第十四条 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须由省直机关团工委和该行业机关党委从省直机关“青年文明号”中推荐。

  第十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每年4月份起草表彰上一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决定,送团省委青工部编团省委文号印刷下发;每年12月份提出当年度新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以组委会名义下发申报当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通知。对于未启动行业的申报和表彰,由团省委单独行文。

  第十六条 各市级团委应联合相应部门和单位,按文件要求上报材料。

  第十七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申办单位应在申报的同时自行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争创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标语或旗帜,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和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0531-2073822)。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十八条 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未启动行业由团省委单独表彰。

  第十九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均实行挂牌制度。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一)材料:铜底版。

  (二)文字内容:分三行排列,从上到下依次为: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委 ×××行业;×××年××月。除上述内容外,不得另加任何文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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