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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四)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在本地或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五)集体负责人参加过由市级团委组织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并获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认真组织成员学习青年文明号基础知识,全体成员了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

  (六)开展了“青年文明号集体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熟悉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和服务承诺内容。

  (七)开展了团员意识教育活动。团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八)开展了“青年文明号与下岗青工一助一”活动。对1名以上下岗失业青年进行了资助和扶持,帮助其实现了再就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团省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领导全省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委会主任委员由团省委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团省委青工部,主任由团省委青工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团省委青工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山东省“青年文明号”联系会议,督促落实组委会提出的要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邀请有关方面人士组成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经常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团省委青工部分别和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行业省级“青年文明号”评审会,评审各行业每年度申报和重新申报的省级“青年文明号”,报团省委和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可发起成立山东省“青年文明号”联谊会,成员由全国、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山东省“青年文明号”联系会议的参加人员出任,在“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开展互观、互检、互促活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第四章 产生程序

  第十二条 在我省,“青年文明号”分省、市(相当于市)、县(相当于县)三级命名、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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