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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取得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科室、院系、车间、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机、车、船、所、店、园),青年线路和青年工程。

  第二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信用、效益、服务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营建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35周岁以下青年占职工总数的60%,原则上负责人中有1人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在工作场所显要位置公布了山东省青年文明号咨询监督热线(16802000)和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531-6617000)。

  (三)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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