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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下发《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建设规范化工作流程》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通过年度考核的,继续保有“学士后流动站”称号,并对在“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未达标的,撤消其“学士后流动站”称号;日常检查或被举报发现“学士后流动站”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级“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建站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消其称号。
  第二十七条 凡“学士后流动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撤销荣誉称号:
  (一)建站单位停产或倒闭;
  (二)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调查属实的;
  (三)在工作中发生侵害进站大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两年内没有大学毕业生进站的。
  第二十八条 撤消省级“学士后流动站”称号,可由团省委直接确定,也可由市级团委、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监察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向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团省委审核批准,由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由市级团委收回牌匾并上交山东省“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消市级“学士后流动站”称号,可由市级团委直接确定,并报团省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站单位发生应该被撤消荣誉称号的行为,市级团组织没有及时发现或知情不报者,追究市级团组织的失察责任

第六章 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团组织面向各级青联、青企协、青乡企协、学生家长、校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和青春创业实践基地以及社会各界,宣传、推介“学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吸纳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加盟。
  第三十一条 在做好企业建站的同时,更加重视在事业单位的建站工作,为医学类、师范类、体育美术类大学毕业生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 团组织要以专题工作会议、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团干部“学士后流动站”业务知识的培训,帮助各级团干部熟悉了解“学士后流动站”工作,提高其业务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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